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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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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7-20 18: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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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二)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本法第32條及本作業要點規定開立電子發票,嗣後雙方同意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免以紙本『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之時限將該證明單資訊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依上開法令規定辦理。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資料逕洽稅籍登記所在地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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