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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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未休完,年度終了後抵換代金時,是否免稅及其法源依據。 | 綜所稅 | David Chih | 109-09-29 15:24:00 | 報載高雄國稅局於108.12.31表示:特休獎金是沒休假才會拿到,性質跟普通加班費略有不同,所以不用受到加班時數上限的規定,免稅額度自然也就沒有上限,因此只要是特休假換來的薪水,都屬於免稅範圍。 惟財政部新聞稿表示: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折發之不休假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依財政部新聞稿,特休假折現免稅似須符合特定條件,方能成立。 *懇請釐清: 特別休假未休完,年度終了後抵換代金時,是否無條件免稅及其依據。 感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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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 | 109-10-08 09:42:00 | 一、依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二、營利事業於終止聘僱契約或年度終結時,依貴公司訂定相關休假請假辦法發給員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者,則有上開財政部74年函釋免納所得稅之適用。 |
2 | 國定假日工資應稅問題 | 110-04-15 09:54:00 | 計時(兼職)人員簡稱PT 上班模式只出勤星期六星期日以及國定假日,假設4/4清明節國定假日排班上班8小時(一小時為160元),一日薪資為臺幣1280元。因依勞基法國定假日是雙倍工資故會再加給一倍1280元,請問PT國定假日共領到2560元是應稅還是免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