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請問「重購退稅」先買後賣時戶籍應如何處理 稅務行政 Mr. K 111-08-29 01:03:00 請問「重購退稅」先買後賣的情形,購入新房尚未賣出舊房,若要適用「重購退稅」的規定,屋主戶籍是否要維持放在舊房?又或者可以在9/22前先移入新房,以符合自用住宅之規定,等到要舊房要過戶時再將戶籍遷入,過戶後再遷回新屋?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Alex 111-08-30 16:17:00 1.綜合所得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其出售之舊屋如為104年12月31日(屬舊制)以前取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辦理,如為105年1月1日以後(屬新制)取得者,則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辦理。 2.其中舊屋辦妥戶籍登記之要件一節,只須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舊制為直系親屬)設籍即可,倘納稅義務人因先行購買新屋,必須將戶籍由舊屋遷至新屋,則其出售騰空待售之舊屋時,無須將戶籍再遷回舊屋。
2 ken 112-10-17 15:49:00 一、您出售之房屋若係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及財政部108年11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804592200令釋規定,新屋購入價格須超過舊屋售價,且買賣移轉登記日的時間點差距應在2年以內,另新舊屋均需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且舊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二、您出售之房屋若係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則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先購買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得按重購價額佔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又納稅義務人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出售及購買的房屋辦竣戶籍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本案依您所述為單身情況,若於購置新屋後即將戶籍由舊屋遷至新屋,致舊屋出售時未設籍(如騰空待售),應依個案情況確認新舊屋是否有實際居住事實而定,建議檢附買賣契約書及戶籍登記資料等具體事實案例及相關證明文件洽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認定。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總共 1 頁,2 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