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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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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5-14 1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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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居住境外丈夫自其海外銀行帳戶滙款至經常居住境內妻子台灣銀行帳戶,倘屬雙方合意之贈與,不論金額大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均不計入贈與人贈與年度贈與總額。配偶間贈與現金,無產權移轉登記及登記機關檢驗證明書問題,因此,可不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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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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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5-15 09: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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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稅務新聞「外籍人士自國外帳戶匯款贈與境內個人應如何課稅」提到受贈人會有海外所得,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71140951cff4177baf11ee88fe1f5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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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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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5-15 15: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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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為無戶籍久居海外的台灣人(已超過兩年以上未入境)。且配偶間贈與現金不是納入免稅額嗎?丈夫海外匯款給國內妻子帳戶,妻子接受贈與現金,怎麼會被視為海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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檸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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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5-17 1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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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2項已明白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中華民國境內財產贈與課徵贈與稅。如果丈夫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其將境外存款贈與妻子,非屬贈與稅課稅範圍,免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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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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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5-17 1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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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樓回應文提及:「受贈人取得海外匯款,為受贈人之海外所得,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贈與人為台灣籍長期定居境外,非居住者且為受贈人之丈夫,據我理解,配偶間現金贈與,不計入贈與人贈與年度贈與總額。但此筆海外匯款是否會課徵受贈人之個人所得?(也就是視為妻子的海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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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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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5-21 1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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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台北國稅局這一則稅務新聞,受贈財產若被認定為海外所得的邏輯是:贈與人贈與財產非屬贈與稅課稅範圍→受贈人為所得稅法上的居住個人→受贈人有海外所得須計算或申報基本稅額。
二、樓主可能感到混淆的觀念「非屬贈與稅課稅範圍的受贈財產」(1.贈與人非本國人贈與境外財產,或2.贈與人為本國人但非居住者贈與境外財產,或3.贈與人為法人贈與境內或境外財產)V.S.「贈與稅課稅範圍內但不計入贈與的財產」(贈與人為本國人且為居住者對配偶贈與之境內或境外財產)。
三、但台北國稅局認定所得來源地為源自於海外,涵攝所得稅法令的過程模糊且怪異,難道本國公司贈與境內居住個人的境外財產,也可以當成受贈人的海外所得,而不用列為國內其他所得課綜所稅?個人基本所得額有750萬元的免稅額,綜所稅卻只有免稅額9.7萬元和標準扣除額13.1萬元而已,有心人士若以此進行租稅規避,每年有高達200萬元綜所稅(=727.2×40%-91.17)的逃漏空間。
四、樓主可申請納保官協助釐清課稅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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