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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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房地合一稅 | 營所稅 | 翁銀霞 | 110-09-05 08:38:00 | 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3項:營利事業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十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請問:若採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5項,成本推計所計算出之所得, (1)推計之所得為正數時,是否可抵前十年之房地交易損失? (2)推計之所得為負數時,是否可抵後十年之房地交易所得?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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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freda | 110-09-07 15:22:00 | 推計房地交易損益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3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