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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蝦皮平台販售商品由蝦皮代開發票,收入認列時點及是否需申請彙開發票 營業稅 周小姐 111-04-18 14:39:00 公司在蝦皮平台販售商品,消費者下單後直接由我們公司出貨給消費者,並由蝦皮代開發票給消費者,蝦皮隔月一號會提供上個月應開立發票的對帳單,我們公司再依據該對帳單在隔月認列收入,並開立一張發票給蝦皮,請問這個作法是符合法令規定的嗎?這個交易模式,需要向國稅局申請彙開發票嗎?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 111-04-20 11:43:00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營業人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就其對其他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二、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與其他營業人時,應檢附列有各該買受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報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二、依前揭規定,營業人對其他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符合規定條件並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者,得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臺端如仍有疑義可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2-07-11 09:35:00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第3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二、營業人如依上開規定銷售貨物與蝦皮平臺者,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予蝦皮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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