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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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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3-08 0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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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74條第3項規定:「旅費支出之認定標準及合法憑證如下:(一)膳宿雜費:除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財政部69.9.1. 臺財稅第37296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之員工國內出差所取得旅宿業開立之宿費統一發票,如已於買受人欄書明該營利事業名稱或出差員工姓名,均可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核實認定其旅費支出。」財政部88年2月4日台財稅字第881897520號函規定:「我國境內旅館業、航空公司等營利事業,透過外國營利事業提供之電腦訂位、訂房系統完成訂位、訂房作業,所支付該外國營利事業之加入費、系統使用費、手續費、佣金支出等相關費用及外國旅行社之佣金支出,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課稅並依同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所以,統一發票及收據皆屬於旅費支出之合法憑證,且買受人欄無論是書明公司名稱或員工姓名,均可核實認定其旅費支出。另外,支付予國外訂房網之費用或支出屬於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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