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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訂房網收據買收人為公司要扣繳? 營業稅 劉小姐 113-02-27 16:32:00 您好,請問使用trip.agoda等訂房網訂國內房並線上完成付款,1.如果收據的抬頭是公司,只拿到收據就可以報帳嗎? 2.需要按 20% 代扣稅款並於給付日起 10 日內申報扣繳憑單嗎? 3.如果收據的抬頭是員工,只拿到收據就可以報帳嗎? 還是抬頭是個人的一定要取得電子發票? 4.訂房網是否開立電子發票與該飯店旅館民宿是否為須開立發票業者有關係嗎?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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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anet 113-03-08 09:22:00 依據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74條第3項規定:「旅費支出之認定標準及合法憑證如下:(一)膳宿雜費:除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財政部69.9.1. 臺財稅第37296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之員工國內出差所取得旅宿業開立之宿費統一發票,如已於買受人欄書明該營利事業名稱或出差員工姓名,均可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核實認定其旅費支出。」財政部88年2月4日台財稅字第881897520號函規定:「我國境內旅館業、航空公司等營利事業,透過外國營利事業提供之電腦訂位、訂房系統完成訂位、訂房作業,所支付該外國營利事業之加入費、系統使用費、手續費、佣金支出等相關費用及外國旅行社之佣金支出,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課稅並依同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所以,統一發票及收據皆屬於旅費支出之合法憑證,且買受人欄無論是書明公司名稱或員工姓名,均可核實認定其旅費支出。另外,支付予國外訂房網之費用或支出屬於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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