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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營業人(公司)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 營業稅 Lisa Lee 110-09-13 14:24:00 請問營業人(公司)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權時,需開立統一發票嗎?還是由被投資公司開立扣繳憑單給投資公司即可呢?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 110-09-15 15:17:00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 (二)財政部98年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10720號令:「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核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設備或取得新股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 二、有關您詢問的問題,請參據上開規定辦理。您如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交易資料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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