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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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收單行向客戶收取的國外交易手續費是否需開立發票 | 吳小姐 | 109-01-03 00:44:00 | 在國外使用信用卡付款而被收取的國外交易使用費,信用卡公司是否需開立發票給我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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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 | 109-01-08 09:33:00 |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3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二十三、銀行業。……」 (二)財政部91年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00458045號令(財政部103年8月5日台財稅字第10304597050號令修正):「依銀行法第47條之1及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核准設立經營信用卡業務之信用卡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應按銀行業計算營業稅額(非專屬本業銷售額及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按5%稅率課徵,銀行保險本業以外之專屬本業銷售額按2%稅率課徵);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3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二、台端在國外使用信用卡付款而被收取的國外交易使用費,依前揭規定信用卡公司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