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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公司派車營業稅進項是否可以扣抵 營業稅 王小姐 110-09-23 14:23:00 公司有與車行協助派車,派車費用每月結算 1.如果派車行程為載送員工,該發票進項是否可以扣抵? 2.如果派車行程為載送客戶,該發票進項是否可以扣抵? 3.如果派車行程同時有再送員工及客戶,該發票進項是否可以扣抵? 再請協助回覆,謝謝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 110-09-27 16:24:00 您好: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二)財政部79年7月4日台財稅第790178955號函:「……又本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規定,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營業人租用汽車載運員工上下班,係屬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其有關之進項稅額,除乘人小汽車依上開規定不得扣抵外,應准予扣抵。」 (三)財政部81年1月9日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本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已有規定。本案○○公司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如查明非屬上述融資租賃,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二、依前揭規定,公司與車行約定協助派車載送員工或客戶,倘非屬融資租賃且係因業務需要,屬購買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始准予扣抵銷項稅額。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交易相關資料,逕向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2 臺北國稅局 110-09-29 08:49:00 您好: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二)財政部79年7月4日台財稅第790178955號函:「……又本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規定,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營業人租用汽車載運員工上下班,係屬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其有關之進項稅額,除乘人小汽車依上開規定不得扣抵外,應准予扣抵。」 (三)財政部81年1月9日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本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已有規定。本案○○公司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如查明非屬上述融資租賃,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二、依前揭規定,公司與車行約定協助派車載送員工或客戶,倘非屬融資租賃且係因業務需要,屬購買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始准予扣抵銷項稅額。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交易相關資料,逕向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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