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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海外代購勞務的就源扣繳及營業、營所稅問題 營所稅 小毛子 112-08-18 17:10:00 您好,請問想要從事海外代購勞務,例如客人委託我1000元買國外勞務,外加100元的傭收,請問目前已知是要開兩張發票,一張1000元及100元(含稅)的發票,另外我跟大陸(主要配合)的公司購買勞務, 1.是否需要就源扣繳呢? 2.營業稅的部分是否因為進口勞務所以免徵? 3.那我的營所稅是不是可以只針對我的實際所得100元作申報呢?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2-08-22 08:40:00 一、相關規定如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銷售之勞務屬第11條第1項各業之勞務者,勞務買受人應按該項各款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二、所詢購買國外勞務徵免營業稅問題,請依前揭規定辦理。如您仍有疑義,請逕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
2 freda 112-08-23 11:24:00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規定:「(第1項)營利事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之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按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作為銷售額者,於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代購之佣金收入仍應列報外,該項銷售額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第2項)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樓主所詢,請依前開規定辦理,並由稽徵機關就個案事實核實認定。
3 ANS:1 112-11-01 15:29:00 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4點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勞務之行為,如係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該行為須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其提供勞務所得之報酬仍屬我國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辦理憑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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