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
電子發票中獎 | 稅務行政 | 宋曉鈴 | 113-06-11 22:43:00 | 網購商家導入電子發票,因買家未提供載具,是否可以要求買家付費(掛號費)才提供紙本發票,且不提供電子檔(賣家堅持兌獎需紙本發票),且領獎期時從4月6日起至7/5止,6/7才通知中獎,是否存在疏失,若檢舉商家,但商家不提供稅籍登記所在地,那如何處理?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
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3-06-18 09:52:00 |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0點:「營業人應確保電子發票可連結至買受人持有之載具,並具備以載具或其他方式查詢電子發票資訊,以不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為原則。對有紙本作業需求者,應提供電子發票證明聯。……」 二、有關買受人未提供載具,營業人應依上開規定開立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買受人,以憑對獎。另稅籍登記地址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稅籍登記資料公示資料查詢。如涉及逃漏稅欲檢舉商家,請檢具具體資料(含交易日期、品名、金額及付款憑證等)利用檢舉逃漏稅信箱、檢舉專線或親臨營業人所轄稽徵機關提出檢舉(請註明得否提示認證),稽徵機關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將依法絕對保守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