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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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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3-23 0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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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第7條第2款:「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3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三十三、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財政部81年9月18日台財稅第810326956號函「主旨:營業人經營多角貿易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暨取具何種證明文件以適用零稅率一案。說明:二、國內甲公司接獲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轉向國內乙公司訂貨,乙公 司復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委由該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之多角貿易型態,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暨適用零稅率,茲補充規定如次:(一)甲公司應依本部79年6月30日台財稅第790647491號函規定,按收付款差額,視為佣金收入,開立以國外客戶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檢附外匯證明文件、甲公司開立給與乙公司之訂貨文件、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乙公司開立給與甲公司之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 甲公司付款證明文件及第三國供應商交給國外客戶之提貨單影本、送貨單影本等)申 報適用零稅率。(二)乙公司應將其收付差額列為佣金收入,並至遲於收到第三國供應 商出貨單據影本(如提貨單影本、送貨單影本)之日起3日內,開立以第三國供應商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檢附甲公司之 訂貨文件、第三國供應商開立給與乙公司之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暨乙公司給付該第三國供應商款項證明文件,及該第三 國供應商交給國外客戶之提貨單影本、送貨單影本等證明文件,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84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41651421號函:「國外客戶向本國貿易商(甲)訂購貨物,甲轉向營業人(乙)訂貨,該營業人(乙)復轉向國內供應工廠(丙)訂貨,並委由丙直接出口交與國外客戶之多角貿易型態,營業人(乙)准依本部81年9月18日台財稅第810326956號函規定,將其收付差額列為佣金收入,至遲於收到國內供應工廠出口單據影本之日起3日內,開立以國外客戶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檢附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如國外客戶與本國貿易商、本國貿易商與營業人(乙)及營業人(乙)與國內供應工廠間之訂貨文件,收付款證明影本及國內供應工廠出口單據影本……等),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二、所詢事項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如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個案交易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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