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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0元發票申報事宜 營業稅 陳小姐 113-02-19 16:14:00 您好, 因產業特性,我司會有提供勞務給客戶但未收費之情形,想請問於此情形下是否仍需開立0元電子發票給客戶? 目前已經開立給客戶之0元電子發票是否仍應進行申報? 謝謝。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3-02-23 18:31:00 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3、4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供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二)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三)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二、所詢事項應依前揭規定辦理,如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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