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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電子發票及退貨問題 營所稅 shirley 113-06-24 14:02:00 2月份出貨,產品不良在3月退貨折讓,但客戶卻要求開3月直接開立淨額發票,不再開立折讓單給我司,這樣的作法是可以的嗎? 比如不良退貨100元,3月出貨1500,客戶要求我司於3月發票直接扣除折讓開立1400元出貨發票,這樣的作法是正確的嗎? 因客戶為大廠,且告知他們其它供應商均以此操作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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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3-06-28 14:38:00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所詢銷貨折讓證明單及統一發票開立事項請依上 開規定辦理。您如仍有疑義,請檢具個案資料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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