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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股利收入課稅疑問 營所稅 林先生 110-02-26 15:15: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營利事業申報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有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該投資收益應自該期核定虧損中抵減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又依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為800萬元,另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收入500萬元。107年度純益額為1,000萬元,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其本(107)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06年度核定虧損時,其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收入500萬元,應自106年度核定虧損800萬元中抵減後,以虧損之餘額300萬元(800萬元-500萬元)自本年度純益額1,000萬元中扣除。   該局提醒,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營利事業,請注意相關規定,正確計算前十年虧損扣除金額,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請問這篇新聞稿是怎麼計算的,為什麼股利收入500萬要從核定虧損800萬中扣除,變成虧損300萬。 核定虧損800萬如果扣除股利收入500萬,不是應該變成虧損1300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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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0-03-09 11:33:00 營利事業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係依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而獲得實質免稅之優惠,如於嗣後年度計算虧損可扣除金額時,未將該 投資收益自核定虧損中扣減,將造成可扣除虧損金額虛增,產生投資收益獲配年度與虧損扣除年度雙重獲益之情形,是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 31580號函釋規定,應將各該期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 除。 所詢新聞稿計算釋例所述106年度核定虧損800萬並未含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500萬元,依前述函釋規定,於107年度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申報扣除106年度核定虧損時,應就106年度核定虧損800萬元先減除106年度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收入500萬元,餘額300萬元才是可以自107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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