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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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營業所稅籍 後 收到折讓單 | 營業稅 | vickie | 111-09-13 15:04:00 | 營業所稅籍註銷但收到折讓單 該如何作業呢?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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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 | 111-09-19 11:19:00 | 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8條:「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二)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一、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二、營業所於註銷稅籍登記後始收到折讓單,可備齊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補報營業稅作業。如貴營業所業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應分別向總機構及營業所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補報營業稅作業。臺端如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文件逕洽營業人稅籍登記所在地稽徵機關詢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