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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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繳費機無法使用載具 | 稅務行政 | 王 | 113-03-14 22:11:00 | 在停車場(統一編號:93163648)停車,該停車場的繳費機會直接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無法使用載具,請問要如何處理?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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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3-03-19 10:41:00 | 一、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1點第1項及第2項前段規定:「營業人應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但經營無實體店面者不在此限。買受人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者,營業人不得拒絕。」 二、有關反映至停車場(統一編號:93163648)消費,無法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一節,將請所在地分局、稽徵所輔導營業人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