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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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發票與收據的差異 | 營所稅 | 王 | 112-05-24 10:27:00 | 您好 例如: 農產品開發票也是免稅,無法當進項折抵營業稅額, 那麼免稅發票等同收據一樣嗎? 只能折抵營所稅額? 請教對於營業稅與營所稅而言,免稅發票與收據的差異。 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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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2-05-29 11:11:00 | 一、相關規定如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十九、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第33條:「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二、有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4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二、依上開規定,營業人欲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應取具載明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爰免稅發票及收據等憑證,因無載明營業稅額,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2 | freda | 112-05-29 16:34:00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7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依本準則規定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之總額千分之30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所以,發票與普通收據皆得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入帳憑證,惟取得普通收據尚須注意超限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