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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員工搭乘火車出差所需憑證 營業稅 Wan 113-03-06 16:34:00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二)交通費:應憑下列憑證核實認定:3.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若只取得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是否可以申報該交通費之進項稅額?還是必須向交通運輸事業申請取得購票證明、收據或票根之影本?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3-03-11 09:58:00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本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依本法第35條規定,應檢附之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如下:……十、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 二、有關員工出差取得退抵稅款檢附文件問題,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您如仍有疑義,請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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