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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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打統編的電子發票證明聯蓋上「發票章」是否可扣抵 | 營業稅 | chen | 104-09-23 08:53:07 | 1.無打統編的電子發票證明聯蓋上發票章是否可扣抵呢? 2.電子發票證明聯統編有誤,更正後蓋上發票章是否可扣抵呢?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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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哈姆太郎 | 104-09-30 10:37:25 | 無打統編的電子發票,不能扣抵。 |
2 | 臺北國稅局 | 104-10-05 15:41:06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之統一發票。.......。」 次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如果您取得未載明統一編號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依前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該筆進項稅額應不可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果發現開立發票內容錯誤,依前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將該電子發票證明聯收回作廢,另行開立正確統一編號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所以,如果您發現電子發票證明聯上買受人統一編號有登打錯誤的情形,建議還是請營業人重新開立正確統一編號之電子發票較為妥適,以避免發生不能扣抵銷項稅額的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