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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原始購買發票及折讓單是否可以還給購買人? 營業稅 ZIN 104-05-26 16:50:45 你好!我想請問,有位客人去年跟我們買東西,結果現在來退貨,已有填寫好退貨折讓單,但客人要求原本的購買發票也要還給他,請問這樣可以嗎?還是我們要把原本發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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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哈姆太郎 104-05-29 17:22:21 店家好像應該回收發票喔。
2 國稅 104-06-01 17:43:57 一、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左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 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 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 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 編號者為限。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一)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 、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 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 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 票收執聯。 前項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式四聯,第一聯及第二聯由銷售 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第三聯及第 四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所明定。 二、綜上,營業人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等情事,請依上開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
3 XIN 104-06-05 13:14:12 所以國稅局的結論是?依照XX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如果一般民眾這樣就可以看得懂還需要問嗎?難道公務機關都只要把條文規定抄完就沒事了?
4 哈姆太郎 104-06-05 17:54:21 看上面的辦法,店家受理退貨應該要收回發票。
5 國稅局 104-06-09 15:29:25 營業人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等情事,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而該規定就「有無申報營業稅」、「買受人身分(為營業人或非營業人)」會有所不同,茲簡要說明如下: 一、賣方就前述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向國稅局申報前,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情事,不論買受人為營業人或非營業人,均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並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賣方就前述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後,始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情事,除買受人為非營業人,並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要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外,否則均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並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6 YOYO 104-08-31 15:50:02 請問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中 買受人非營業人者第二點中的『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 這句的意思是?
7 Yuki 104-09-03 15:12:57 客人去年買東西要退貨填寫好退貨折讓單就可以~你們取得1-2聯去申報稅額及作帳,客人要求原本的購買發票也要還給他也不對~客人只要取得折讓單3-4聯與原本的發票就算是互相沖銷為零 ,你們也不用從他手中收回以前的發票。
8 YOYO 104-09-03 16:13:14 TO:YUKI 您寫的內容有點看不懂耶..... 前段說客人要取回收執聯不對,後段又說我們可以不用跟客人拿收執聯 然後上面國稅局回文又一定要取回的意思,那到底是如何處理? 我們公司狀況,當然是跟客人說要收回發票 但有些客人就是會一直盧,本想拿上述法條跟客人說這是規定 可是又看到那一小句話..........所以到底要如何處理? 雖然上面國稅局回覆一定要收回發票,那客人指著法條說這邊不是有寫無法取得用影本替代,那我們該如何解釋? 所以請問那句話的情況到底是用在什麼情形?國稅局可以回覆一下嗎?謝謝。 打電話至總局詢問,小姐也只請我努力跟客人取回正本而已,沒有解釋這句意思。
9 哈姆太郎 104-09-17 10:22:56 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 如買方是非營業人,賣方已申報該筆銷售額,發生退貨情形,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例外情形: 一、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 二、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10 臺北 104-11-24 09:45:14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如買方是非營業人,賣方未申報該筆銷售額而發生退貨情形,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賣方已申報該銷售額始發生銷貨退回,仍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除收執聯確實無法收回(非買受人想自行保留之因素),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或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要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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