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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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廢發票遺失 | 營所稅 | 余明璋 | 104-01-04 17:38:52 | 如提 因員工不小心將以作廢發票亂放已導致發票遺失 想請問一下如果已經作費的發票遺失該如何處理? 應該在什麼時候之前處理? 會面對的處罰? 是12/15開立的發票 作廢原因是未開立統編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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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zxc | 104-01-22 10:44:02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又稅捐稽徵法第11條及第44條分別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五年;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故貴公司已作廢發票,應取得並保存統一發票存根聯、收執聯暨扣抵聯,如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將處經查明認定總額百分之五罰鍰。 |
2 | 鄭迪元 | 110-03-04 13:35:00 | 請問如果廠商給我發票 後續要更改發票 要收回去作廢 但我遺失了 請問怎麼辦呢? 該如何補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