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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公司聘請講師出席各地區活動、教學是否可認列交通、旅費 稅務行政 zvc798 113-02-17 09:06:00 我司為生技產業,為了推廣產品及療程,需定期舉辦座談會、演講、實際操作演練等活動,邀請醫師、諮詢師、護理士出席,並支付勞務費用與交通費,其中勞務費會申報對方各類所得,但交通費對方會提供來回憑證,此時是否可以依憑證入帳交通費,還是必須認列成交際費?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freda 113-02-19 15:29:00 交際費是指公司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周邊獲利環境,或與客戶等相關人士建立良好公共關係,而針對「特定人」所支出的費用,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招待或餽贈客戶等交際應酬費用,應取具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於規定限額內,方予認定。樓主疑義,請依前該規定辦理,由稽徵機關就個案事實查明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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