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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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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11 15: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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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第3款:「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第2條之1:「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3款規定。」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四、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第36條:「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雲端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使用財政部核准載具之買受人……且未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之電子發票。本法第6條第4款所定營業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
(三)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0點:「營業人應確保電子發票可連結至買受人持有之載具,並具備以載具或其他方式查詢電子發票資訊,以不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為原則。對有紙本作業需求者,應提供電子發票證明聯,但本法第6條第4款所定營業人不在此限。」
二、依上開規定,貴公司同仁於Expedia訂房網(下稱境外電商)訂房,如係以貴公司職福會名義訂房者,境外電商毋須開立雲端發票,而係由貴公司職福會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或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之購買國外勞務欄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如係以貴公司同仁本身名義訂房者,則由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無提供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買受人可透過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網址:https://www.einvoice.nat.gov.tw)查詢電子發票資訊,路徑:首頁/全民稽核專區/一般性發票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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