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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請問跨境電商電子票問題 稅務行政 張瑞玲 113-11-06 17:37:00 同仁在Expedia訂房網訂房,因要報公司職福會補助,有開立公司職福會抬頭和統編,同仁只收到電子發票開立資訊內容的信件,但因會計要求要列印出電子發票做為憑證,請問跨境電商電子票應該在哪裡列印,如不能列印,電子發票開立資訊是否可做申請的憑證,謝謝!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KK 113-11-08 17:46:00 有關樓主取具電子憑證於稅務上申報疑義,依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第21條第1項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給與他人之憑證,應依次編號並自留存根或副本。上開原始憑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者,應儲存於媒體。]故若取得之原始憑證即屬電子形式,可將之儲存於媒體無須列印紙本入帳,
2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3-11-11 15:32:00 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第3款:「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第2條之1:「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3款規定。」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四、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第36條:「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雲端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使用財政部核准載具之買受人……且未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之電子發票。本法第6條第4款所定營業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 (三)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0點:「營業人應確保電子發票可連結至買受人持有之載具,並具備以載具或其他方式查詢電子發票資訊,以不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為原則。對有紙本作業需求者,應提供電子發票證明聯,但本法第6條第4款所定營業人不在此限。」 二、依上開規定,貴公司同仁於Expedia訂房網(下稱境外電商)訂房,如係以貴公司職福會名義訂房者,境外電商毋須開立雲端發票,而係由貴公司職福會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或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之購買國外勞務欄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如係以貴公司同仁本身名義訂房者,則由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無提供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買受人可透過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網址:https://www.einvoice.nat.gov.tw)查詢電子發票資訊,路徑:首頁/全民稽核專區/一般性發票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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