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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營業人取得違章建築拆遷補償金應否開立發票 營業稅 110-09-22 11:31:00 營業人持有一間佔用國有土地〈按年有支付國有財產局土地租金〉的違章建築,現在因該國有土地將參與都市更新,營業人取得都市更新實施者給付之拆遷補償費,應否開立發票。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 110-09-23 08:45:00 一、相關法令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第3條:「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第32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財政部75年8月16日台財稅第 7561195號函:「政府依法向營業人徵收土地所發放之地上物補償費、搬運費及自動搬遷獎勵金等,尚非營業人之銷售額,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財政部81年8月11日台財稅第 810325178號函:「○○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參加○○地區自辦市地重劃,自重劃會領取之廠房拆遷補償費,參照本部75年8月16日台財稅第 7561195號函規定,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二、有關您詢問事項,請參酌上開法令規定辦理,如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交易資料,逕洽所在地國稅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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