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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稅務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企業販售LINE貼圖,需要報稅嗎? 唐郁婷 113-01-11 13:27:00 不好意思,想請問若企業、公司行號要在LINE通訊平台上販售代表品牌肖像(代言人、吉祥物) LINE貼圖,這樣獲得的收入是否需要向台灣政府繳稅呢? LINE貼圖收入都是日圓,會從日本LINE公司那邊將收入匯入台灣創作者的Paypal帳戶,再透過台灣的銀行從日圓換成台幣提領出來,且此筆收入已被日本政府扣過所得稅10%,這種情況下是否需要再向台灣政府繳稅呢? 如有需要,超過多少金額需要繳稅? 大概是繳幾%?那繳稅時會需要提供哪些資料進行相關的稅金申報與佐證呢?(LINE公司要提供匯款明細或是其他匯款證明之類的嗎?) 以上提問,靜待回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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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3-01-18 09:07:00 所詢問題謹就營業稅部分說明如下: 一、相關法令規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第10條:「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5%,最高不得超過10%;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第32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第35條第1項:「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二、營業人如透過社交通訊平臺販售貼圖予我國境內買受人使用者,則該營業人應依前揭規定按稅率5%申報繳納營業稅。您如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案例資料,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2 freda 113-01-18 17:31:00 關於營所稅部分,一、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第1項)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第2項)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第3項)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第5條第5項第1款、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二、財政部102年10月1日台財稅字第10200074100號令:「一、所得稅法第 3條第 2項但書規定之「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係指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以該國貨幣繳納之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106年8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604544060號令:「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扣抵其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時,如已提出所得來源國或財產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得免檢附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文件。惟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如有需要,納稅義務人應備妥足資證明繳納該境外所得稅......事實之文件,以供審查認定。」 三、樓主之疑義請依前開規定辦理,如仍有疑義,請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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