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國稅局
|
110-08-03 17:05:00
|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本法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
(二)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字第7526254號函:「主旨: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78年1月27日台財稅第781138630號函:「稽徵機關核定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業稅額者......既經核定其使用發票,其營業規模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具有記帳及申報能力,如嗣後營業狀況欠佳,可按其實際狀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無須變更為查定課徵以利推行使用統一發票制度。」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三、廢止本部94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77950號函。」
二、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而經稽徵機關核定為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惟依前揭法令規定,如每月銷售額(非平均值)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時,應即向稽徵機關申請使用統一發票,且嗣後月份如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仍須按實際狀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三、臺端倘就個案開立統一發票仍有疑義者,請檢附銷售資料逕洽該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