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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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交易是否可使用信用卡載具歸戶 | 陳小伶 | 108-12-11 17:19:00 | 網站交易是否可使用信用卡載具歸戶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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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 | 108-12-20 09:38:00 | 一、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如有導入信用卡載具,則消費者即可在交易時使用信用卡儲存雲端發票,惟營業人須先配合修改其結帳系統及刷卡機功能,相較採會員載具無須判斷消費者支付方式,其系統修改幅度較小,因此實務上網路交易業者採會員載具者居多。 二、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營業人不得拒絕買受人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又現行共通性載具分「手機條碼」及「自然人憑證條碼」,均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申辦,惟欲使用「自然人憑證條碼」當共通性載具者,需先備妥自然人憑證,若無自然人憑證者,請先至各縣市政府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對於共通性載具申辦方式如仍有疑義,可撥打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專線0800-521-988或國稅與地方稅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敬祝平安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