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新創稅務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註銷發票後上傳 HSUAN 112-03-31 17:04:00 您好,想詢問發票註銷後上傳之疑問: 1.例:2/5的B2C發票,註銷後,於2/11重新上傳(發票日期仍為2/5),是否視同逾時上傳? 2.發票註銷後,如重新上傳,B2B及B2C是否有傳輸時限?時限多久? 3.同第二點,上傳時點從何日起算? 4.此情況是否會收到發票逾時上傳調查表? 5.此情況是否有相關罰則,如有請提供相關條例?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2-04-12 08:42:00 一、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及第5項:「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7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買受人未於平台設定接收方式者,應由開立人通知。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依上開時限完成交易相對人接收及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二、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依上開規定時限傳輸統一發票資訊至平台存證,否則即有逾時上傳問題。惟本局基於愛心辦稅,定期輔導營業人檢視逾時上傳之原因並改善,以降低逾時上傳情事發生,以免影響交易相對人權益。 三、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資料逕洽稅籍登記所在地稽徵機關。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總共 1 頁,1 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