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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稅務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公司YouTube頻道收到平台給的廣告分潤,是否可入帳營業收入,以及是否需開二聯式發票 PAIGE 114-02-07 09:18:00 公司有使用YouTube頻道推廣公司業務,日前收到廣告分潤(美金),想確認1.此收入是否可被認為是營業收入,2.又是否會被認定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3.又 是否可以以開立B2C二聯式發票(買受人空白)方式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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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4-03-05 11:16:00 本件已於一般討論區回覆,請參考以下連結:https://www.ntbt.gov.tw/forum/forumResponseMain?svcId=b27c75109dd3494f80aae1b38415283d&ewpt313UUID=1c1dcef8ed714350a718b6fc691126d4
2 freda 114-03-06 23:12:00 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3項規定:「(第2項)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稅。……。(第3項)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第8條規定:「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十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3條規定:「營業收入,指本期內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所獲得之收入。」第36條規定營業外收益及費損,指本期內非因經常營業活動所發生之收益及費損,例如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權利金收入、股利收入、利息費用、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處分投資損益、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益、減損損失及減損迴轉利益等。」所以,公司使用YouTube頻道推廣公司業務並以經營該頻道為業,取得平台廣告分潤收入,依前揭規定,該廣告分潤收入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列為營業收入;反之,則列為營業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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