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新創稅務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回台遠距工作報稅規則 Chen 110-03-18 09:47:00 您好 我本來是在美國工作,沒有持有綠卡(去年有美國稅務身份), 並且保有台灣戶籍 但因為疫情的關係,從去年7/22回台灣遠距工作至今 日前閱讀了一些相關規則之後,理解到我7/22之後在台灣工作的美國收入 也必須算為中華民國境內收入 因此想詢問一些相關規則 1. 在報稅的時候,我是以美國的淨收入(扣除美國的稅額)做為申報數額嗎? 2. 在7/22之前的美國收入,因為勞動是在美國發生的,所以是以海外收入申報? 3. 國外公司發的股票,也是以股票收入申報嗎?因為他沒有兌現,要如何申報呢? 4. 報稅的證明資料,寄薪資單過去就可以了嗎? 感謝回答!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 110-03-22 08:53:00 1.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得之報酬,核屬於我國來源所得,且該收入應以總薪資收入申報。 2.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外提供勞務而取得之報酬,應屬海外所得。 3.外國公司發放該公司股票作為員工獎酬,應於交付股票日按標的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 4.應檢附受領薪資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等)供稽徵機關核認。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總共 1 頁,1 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