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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稅務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所得人為本國人但公司接獲國稅局通知此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處理建議 陳小姐 110-02-26 09:01:00 所得人為本國人但公司接獲國稅局通知此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處理建議: 公司接獲國稅局通知所得人為本國人但因未居住滿183天,稅局視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發文請公司補扣稅款並更正,如公司一直有使用房子給付租金也無法連絡到所得人無法自行扣下現行給付租金去補繳之前年度稅款,可否由稅局以其他管道連絡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 110-03-05 10:29:00 參酌財政部67年8月5日台財稅第35283號函規定,請貴公司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差額之扣繳稅款;如納稅義務人未為補繳且貴公司尚有應發放之租金,應自該發放之租金,補扣其短繳之稅款並向國庫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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