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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稅務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特約商店收如到信用卡收單機構開立之代收代付國外發卡行手續費收據,應如做扣繳? 杜昭儀 110-10-04 11:55:00 信用卡持卡人持國外發卡機構核發之信用卡至我國刷卡消費時,國內特約商店需負擔國外發卡機構之交換手續費,並藉由清算機制透過國內收單機構轉付與國外發卡機構,因此,國外信用卡發卡機構收取國內收單機構轉付國內特約商店支付之交換手續費,屬銷售勞務與國內營業人之報酬。 此外,信用卡發卡機構取得之「交換手續費」係特約商店為完成持卡人刷卡交易行為,而向發卡機構購買勞務所負擔之費用,由收單機構向特約商店收取,再依約定比率將該款項於清算時轉付予發卡機構。 是故,除了在營業稅應申報購買國外勞務之外,亦應做扣繳。 但是收單行所提供之代收轉付收據上, 僅列「國外發卡行手續費新台幣25元整」 請教應如何做扣繳?(所得人、所得類別、應稅金額)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 110-11-16 14:14:00 一、國外信用卡發卡機構收取國內收單機構轉付國內特約商店支付之交換手續費,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屬發卡機構(所得人)之其他所得,特約商店應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20%)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繳納。 二、參照財政部86年9月18日台財稅第861914097號函規定,扣繳稅款之計算,係以包括扣繳稅款在內之給付總額為基礎。因該收單行代收代付收據列示手續費25元,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以發卡機構實際取得金額(25元),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6元)後之給付總額[(31元,25/(1-20%)],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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