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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稅務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境內團體(扣繳義務人)報繳境外電商營業稅及扣繳營所稅金額計算疑問 YING 112-11-23 12:46:00 由於境內團體給付境外電商時,需填報營業稅408繳款書及扣繳憑單,且通常境外電商均要求我國買受人自行負擔稅賦。此時關於408繳款書之給付金額,以及扣繳憑單之給付淨額之計算,是否需互相計入?易言之,假設境外電商實際收到款項(不包含任何稅負在內)為N: (1) 扣繳憑單之給付淨額計算,是否應計入408繳款書之給付金額? 即應採 N 或 N x 1.05 何者作為給付淨額填載?扣繳稅額會是 N/(1-扣繳率) 或 (N x 1.05) / (1-扣繳率) 何者? (2) 營業稅408申報書之給付金額計算,是否應計入扣繳稅額? 即應採 N 或 N / (1-扣繳率) 作為給付金額?營業稅額會是 N x 1.05 或 [N / (1-扣繳率)] x 1.05何者? 又,如果扣繳稅額應計入408給付金額,且扣繳淨額須計入408營業稅額(即上述1、2的答案均為應計入),則會發生循環計算的狀況(408的計算要納入扣繳稅額,扣繳稅額的計算也要納入408的稅額),似乎是矛盾無解的?則上述1、2是否有其中之一是免計入另一稅額計算的?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2-11-28 09:10:00 您好: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銷售之勞務屬第11條第1項各業之勞務者,勞務買受人應按該項各款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二、機關團體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購買勞務,應依上開規定,就給付額依適用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如仍有疑義,請檢具具體事證,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2 均均 112-11-30 15:39:00 一、依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境外電商利用網路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其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我國來源所得,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該外國營利事業報酬時,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92條規定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及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若雙方約定稅負由我國境內營利事業負擔,則須回推給付總額,並依給付總額扣繳。 二、臺端若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證,逕洽扣繳單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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