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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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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03 09: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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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前段:「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二)營業稅法第7條:「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一、外銷貨物。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營業人依本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之文件如下:一、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二、營業人於境外提供線上平台服務,所取得之服務費用,請依上開規定辦理,並由稽徵機關就個案事實查明認定。如您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文件逕洽稅籍登記所在地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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