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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絲透過平台贊助創作者發票,平台開立方式,是否需要扣繳 | Queenie | 112-02-13 13:45:00 | 請問公司提供平台給創作者上架自己的作品,粉絲可以透過平台贊助給支持的創作者,平台收到粉絲贊助款扣除一定比例的佣金後,再將款項轉匯款給創作者。 請問平台收款時該如何開立發票?是否需要協助創作者扣繳?(假設粉絲捐贈100,平台收佣金10%) 方法1. 只開立抽成佣金比例的金額給”創作者”發票金額 10元 (沒有開發票給粉絲,也沒有代替創作者申報扣繳); 方法2. 開立全額贊助金額給”粉絲”發票金額100元,並依據規定申報扣繳創作者收取金額 請問上述兩個方式哪一種方法正確? 目前市面上兩種方式都有: 第一種平台: firstory—只有開立佣金收入發票金額給”創作者” 第二種平台: 方格子 vocus--開全額發票給"粉絲"且依規定幫個人創作者扣繳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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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2-02-16 11:13:00 | 一、 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第3條第1、2項:「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第32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第17條第2項:「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二、 所詢事項涉及營業稅部分,按平台與創作者約定,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 臺端如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案例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
2 | S | 112-02-22 10:06:00 | 公司平台將粉絲贊助款項扣除佣金後匯給創作者,是否涉及扣繳情事,應依平台與創作者間之交易關係判斷,建議提供具體事實案例(例如合約書等相關文件),逕洽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以釐清案況是否須辦理扣繳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