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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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取具旅行業者之代收轉付收據(其費用性質為交際費),請問是否可認列費用? | 李月涵 | 112-08-14 10:27:00 | 查核準則第80條交際費原始憑證之相關規定,為取具統一發票或小規模營業人收據,如果跟旅行業者購買餐券其性質為交際費,但取具憑證為代收轉付收據,請問是否可以認列費用?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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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freda | 112-08-16 11:19:00 | 向旅行業者購買餐券得以代收轉付收據作為原始憑證,但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請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11目,連結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51&flno=103 )。 樓主所詢疑義,請依前開說明辦理,再由稽徵機關就個案事實核實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