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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稅務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海關進口快遞貨物稅費繳納證明能列進貨成本或抵扣營業稅嗎 BW3939 112-02-13 14:34:00 請問,如有部份貨物是小包進口回台灣。物流業者有詢問要不要索取(海關進口快遞貨物稅費繳納證明)。此單能否用來抵扣營業稅,跟把營業稅稅基反推出的貨物總價值用來當進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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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2-02-14 16:36:00 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 (二)財政部賦稅署91年8月5日台稅二發字第091453729號函:「現行以『簡易申報』方式申報進口之快遞貨物,其應繳納之各項進口稅費係採線上扣繳方式辦理,並由海關核發『海關進口快遞貨物稅費繳納證明』,故營業人無需再持上開稅費繳納證明向銀行繳納及加蓋銀行收款章,可據以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依上開規定,營業人進口快遞貨物如取具海關核發之「海關進口快遞貨物稅費繳納證明」,得據以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三、臺端如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文件逕向營業人稅籍登記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2 janet 112-02-17 09:39:00 所得稅法第44條:「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納稅義務人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成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合理預期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前項所稱淨變現價值,指營利事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之淨額。第1項成本,得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第45條第1項:「稱實際成本者,凡資產之出價取得,指取得價格,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其自行製造或建築者,指製造或建築價格,包括自設計、製造、建築以至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工料及費用,其係由期初盤存轉入者,指原盤存價格。」有關貨物以小包進口之進貨成本,要依照上面規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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