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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稅務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跑跑腿平台-寄送服務不開立發票給消費者 Chel 113-02-21 14:02:00 使用跑跑腿平台(統編52306713)寄送商品, 消費者支付費用給平台, 平台不提供發票給消費者, 稱發票是要開給自己的外送員,不需要開發票給消費者, 這樣是合理的嗎?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3-02-23 15:02:00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第3條第2項前段:「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二)財政部94年1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6310號函:「二、線上消費者直接向網路商店購買貨物或勞務,由網路商店直接將貨物或勞務交付網路消費者,並不透過○○公司,準此,○○公司僅出租網路交易平台,代為服務電子商務金流,故該公司可就其向網路商店所收取之手續費收入開立統一發票,惟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設置、保存相關帳簿、憑證及單據,以供稽機關查核運用。」 二、有關平台開立統一發票,應按合約與經營模式依上開規定辦理。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送具體個案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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