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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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更改耐用年限 | 營所稅 | 真真 | 111-12-08 09:10:00 | 請問我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訂10年,第7年時固定資產內部零件毀損須提早報廢,請問我可以將財產目錄此固定資產的年限自行改為7年嗎?還是須與國稅局報備或更正前面年度的財產目錄?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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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fredea | 111-12-09 09:29:00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規定,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
2 | 真真 | 111-12-09 16:45:00 | 我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耐用年限為5年,根據查核準則第95條第二點,若超過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年限,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 我想確認若是減少耐用年限,是否需申請稽徵機關核准?若不需申請核准,為何未達耐用年限報廢還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 |
3 | freda | 111-12-17 15:49:00 | 如固定資產尚未使用期滿折舊足額而毀滅或廢棄,但已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可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2項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損失,無須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