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
出口復運進口回台營業稅申報,需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嗎? | 營業稅 | Paula | 112-07-03 12:00:00 | 依照台財稅第810798531號的內容,營業人外銷貨物復運進口,應由營業人自行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但因外銷貨物通常都開立incoice,就沒有使用統一發票,那發生出口復運進口需開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嗎?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
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2-07-06 10:38:00 |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3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三十三、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二)財政部81年5月30日台財稅第810798531號函:「營業人外銷貨物復運進口,除注意查核有否依規定列帳外,其原申報外銷退還之營業稅毋須追補,至其申報方式請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二、營業人外銷貨物復運進口,應由營業人自行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在零稅率銷貨退回欄(即申報書19欄)填報復運進口金額;如當期(月)零稅率銷售額合計(即申報書23欄)為正數,應就該餘額依原規定計算公式計算得退稅限額辦理退稅;如為負數,在計算「得退稅限額」(即申報書113欄)時,零稅率銷售額合計以零計算,俾免影響購買固定資產可退稅之金額。」 二、營業人外銷貨物復運進口,請依前揭函釋規定辦理,如仍有疑義,請檢具交易相關資料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