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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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關新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有關旅費-交通費問題(與營業稅相關) | 營業稅 | 顏先生 | 112-12-21 10:39:00 | 財政部於112年12月11日通過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其中第74條旅費中,有關交通費部分,有提到『乘坐高速鐵路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其為當日往返者,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請問,原本高鐵票,是有含進項稅額可申報抵扣銷項稅額的(當然要符合與公司業務相關),若以經手人證明為憑,營業稅怎麼抵扣?就不能抵扣嗎?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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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2-12-22 17:09:00 |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3款:「本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依本法第35條規定,應檢附之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如下:……十、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十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或影本。」 二、有關員工出差乘坐高鐵所取得憑證得否作為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相關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資料逕向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