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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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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2-11 1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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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中,「存證資訊」包含「四、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又「存證時限」若買受人為營業人時,為「……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翌日起算7日內。」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一、存根檔:由賣方營業人自行保存,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減銷項稅額之用。二、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其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之用。三、存證檔:由賣方營業人傳輸至平台存證。」
二、有關電子發票折讓單上傳期限基準,說明如下:
(一)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日期應為買賣雙方合意日期。
(二)自114年1月1日起,如交易買受人為營業人時,賣方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由賣方營業人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自開立之翌日起算7日內傳輸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三)所詢事項依上開規定,應先確認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之日期為何,確認後再由賣方營業人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買受人,並自開立之翌日起算7日內傳輸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如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資料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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