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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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教發票開立方式 | 營所稅 | 浣熊 | 114-10-21 15:44:00 | 請問A公司擁有B公司共A和B兩間公司,出貨時可依照廠商要求(送審通過)使用A或B開立出廠證明等文件,請問發票部分當A公司今天以A公司名稱送審通過時,能開立B公司名稱的發票向客戶進行請款嗎?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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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4-10-29 09:45:00 |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第32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依上開規定,統一發票應由銷售貨物之營業人負責開立並交付買受人及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因您所詢問之問題尚有諸多待釐清事項,例如貨物究由A公司或B公司生產?所謂出廠證明是否係指生產產製證明?如為A公司生產並送審,為何以B公司名義銷售……等,因前揭疑義均需依相關合約及個案事證等釐清及審認,建議您檢附具體事證資料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