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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遺失已作廢發票收執聯是否也要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營業稅 Blitz 115-01-31 15:56:00 1.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那我拿到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是否就不會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被處罰?? 2.我的手提包和裡面放的已收回作廢發票收執聯被偷,跟國稅局報備遺失是否還要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如果我報備那張開錯金額發票是空白發票,是不會就不會被罰了??作廢跟空白不都一樣不算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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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5-02-04 10:17:00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稅捐稽徵法第11條:「依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5年。」第44條:「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5以下罰鍰。……」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第24條:「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 二、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收執聯,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如您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資料逕向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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