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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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發放禮券給志工 | 稅務行政 | 火星人 | 112-07-28 11:16:00 | 請問機關團體發放禮券給志工的稅務作業,向超市買禮券已取得發票入帳,發放給志工時,是不是就不用列入1月上傳稅局所得申報志工該筆款項?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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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E | 112-08-04 15:47:00 | 一、依財政部71年10月4日台財稅第37276號函規定:「信用合作社以實物紀念品贈送社員……該項實物紀念品,應屬受領人之其他所得,應準用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又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表(註︰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2百元(註:現為1千元)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承上,機關團體發放禮券給志工,應屬志工之其他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如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千元者,得免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