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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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結構型商品接股後,資本利得成本認定基準? | 綜所稅 | 老吳 | 112-05-03 23:10:00 | 期初以100元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FCN),到期時股價跌至70元,故以執行價80元承接股票(美股),後續股票漲至110元賣出,請問於計算資本利得時成本係以70元或是80元作為認定基準?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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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E | 112-05-08 18:20:00 | 個人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到期採實物交割境外公司股票者,應按交易完結日該股票之收盤價計算交易境外結構型商品損益,併入交易完結日所屬年度課稅。嗣後出售股票應以交易完結日之收盤價為取得成本計算交易損益,併入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課稅。 |
2 | 繼續問 | 112-12-11 14:21:00 | 結構型商品採實物交割轉換為股票,客戶轉換股票的價格為履約價80,客戶即認為成本為80,為何係以收盤價70計算呢?可否提供相關規定供參?謝謝 |
3 | DD | 113-10-08 15:03:00 | 境外結構型商品接股後,為何要先海外所得(認列損失)?它與接到台股不同,台股收到股票賣股後不用報稅,但境外結構型商品換股待,在賣出持股也是要列入海外所得不會漏申報,是否也可以把接到的股票成本直接認定當初的申購款-碎股款的金額?是否可以提供境外結構型商品海外所得資本利得的法源依據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