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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銷項折讓單作廢申報媒體申報檔 營業稅 NANA 114-07-11 18:25:00 有無法條明確標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後辦理銷貨折讓或折讓作廢時,如折讓或折讓作廢發票稅額於當期即可互抵者,該等發票資料雖屬當期之交易資料,惟營業人如未將之載入申報書並辦理扣抵或申報銷售額減除,其稅額已互抵者,得免編入電子申報媒體檔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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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4-07-15 14:48:00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前2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 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二、所詢事項依前揭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倘於當期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嗣於次期開始15日內辦理營業稅申報時,併同申報該作廢之字軌號碼。如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資料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2 HA! 114-07-15 20:44:00 1.所以能解讀成折讓單如果當期作廢,也需要呈現媒體申報檔(.TXT)? 並無明法規定已互抵可不編入媒體檔案? 2.且無申報者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 3.401申報書又如何呈現?金額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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