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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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合約上的價格是否需要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必須為「含稅價」 | 稅務行政 | 陳先生 | 115-01-29 14:38:00 | 近期與廠商勞務合作,因為都是以未稅價格進行洽談,在雙方簽訂合約時,合約價格包含保證金是否要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標價為「含稅價」,或是依照未稅價格簽約,提供勞務後再依照價格加上營業稅開發票即可?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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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5-02-03 17:56:00 | 一、營業稅相關法令規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4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2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7條或第10條規定計算其銷售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1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銷售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第16條第1項:「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第32條第1、2及3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營業人依第14條規定計算之銷售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 (二)財政部78年2月22日台財稅第781139661號函:「主旨:訂定『高爾夫球場(俱樂部)各項收入之徵免娛樂稅及營業稅認定標準』如附件。說明:一、採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其向會員收取之會員入會費,係提供會員入會權利,並提供設備供會員使用之代價,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惟其屬保證金性質,於會員退會時應即退還者,尚非銷售勞務之收入,應免徵營業稅,前經本部76年2月10日台財稅第7519771號函規定在案。」 二、依前揭規定,營業人收取保證金收入,倘係屬銷售勞務所收取之代價,依法課徵營業稅;惟其倘係屬保證金性質,尚非銷售勞務之收入,應免徵營業稅。至營業人提供勞務取得含保證金之收入,倘係屬銷售勞務所收取之代價,其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您如仍有疑義,請檢附交易相關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